幫傭申請資格
外籍幫傭
在雇主同一戶籍內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專案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並以一戶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一人為限:
1. 家庭中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可專案申請。
2.家庭中有老幼具有下列之基本資格條件,且依下列之計點方式累計數滿十六點者可申請。
| 計點方式 |
點數 |
| 有年齡未滿一歲之子女 |
7.5
|
| 有年齡滿一歲至未滿二歲之子女 |
6 |
| 有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三歲之子女 |
4.5
|
| 有年齡滿三歲至未滿四歲之子女 |
3 |
| 有年齡滿四歲至未滿五歲之子女 |
2 |
| 有年齡滿五歲至未滿六歲之子女 |
1 |
| 有年滿九十歲以上之尊親屬 |
7 |
| 有年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之尊親屬 |
6 |
| 有年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之尊親屬 |
5 |
| 有年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之尊親屬 |
4 |
| 有年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之尊親屬 |
3 |
| 有年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之尊親屬 |
2 |
|
有年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之尊親屬 |
1 |
看護申請資格
外籍監護工
家庭成員﹝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一親等內之姻親﹞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聘僱一名監護工:
下列疾病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 平衡機能障礙、軀幹障礙、智能障礙、老人痴呆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等。
- 植物人。
- 中風癱瘓而無法自理生活,須賴他人養護者。
- 罹患嚴重慢性病或重大惡疾,必須在家長期﹝六個月以上﹞休養,且無法自理生活,須賴他人照顧者。
- 罹患精神病,在家調養,無法自理生活,須賴他人養護者。
前述殘障者應持有殘障手冊,病患應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
出俱證明,外籍看護工專用斷書。
工廠外勞
| A. |
重大投資專案申請 |
| 1.
|
非傳統產業(從事基本金屬冶鍊、積體電路晶片製造、液晶顯示器TFT-LCD、電漿顯示器(模組組裝除外)
或積體電路製程用光罩等五種製程或製品之製造業:公司投資總金額(購建土地、廠房、機器設備)達五億元以上,其中機器設備加廠房設備須達三億元以上。 |
| 2.
|
傳統產業(前述非傳統產業以外之製造業):
公司投資總金額(購建土地、廠房、機器設備)達二億元以上,其中機器設備加廠房設備須達一億元以上。 |
| 3. |
前二款投資金額,以雇主向工業局申請日之前四年半中,連續三年期限內所完成之實質投資金額為限。 |
| B. |
外勞承接申請 |
| |
備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且有本國員工勞保人數三人以上即可提出申請,但須依當地就業服務中心公告之相關事項辦理。 |
| C. |
重新招募申請 |
| |
工廠內已有外勞之公司因外勞二年或三年期滿須於到期前四個月內提出申請 |
| A-1. |
重大投資專案申請所需資料 |
1. |
公司三證照影本 |
2.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3. |
購建土地廠房設備發票影本或付款證明。 |
4. |
付款金額證明須會計師出具憑證 |
5. |
公司簡介(含公司沿革未來展望、機器設備介紹、人力配置及廠房配置圖、機器配置圖) |
外國專業人員係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
| 1. |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
| 2. |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
| 3. |
學校外籍教師。 |
| 4. |
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
| 5. |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
| 6. |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
| 7. |
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工作。 |